1.一般要求
① 為保證人身安全,所有的電氣設備應裝設接地裝置,并將電氣設備外殼接地和接零。
② 各種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和工作接地以及過電壓保護接地,一般均可使用一個總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滿足其中接地電阻要求最小值的規定。
③ 在電壓為 1kV 以下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氣裝置中,電氣設備的外殼除另有規定外,一定要與電氣設備的接地中性點有金屬連接,以保證短路時能快速可靠地將故障點自動斷開。
④ 電氣設備的人工接地體,如管子、扁鋼和圓鋼等應盡可能使電氣設備所在地點附近對地電壓分配均勻,大接地短路電流電氣設備一定要裝設環形接地體,并加裝均壓帶。
2.共同與分開的接地接零要求
① 在同一電壓而且有電氣連接的系統中,所有電氣設備應采用共同接地,即接地裝置之間有電氣連接,不允許單獨接地。
② 由同一發電機組、同一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線路應采取相同的接地工作制。
③ 在同一個車間里,1kV 以上及 1kV 以下的用電設備應采取共同接地,中性點工作制不同時也應共同接地。
④ 采用統一接零有困難時,不接零的電氣設備或線段應裝設能自動斷開故障點的漏電保護或斷電保護裝置。
⑤ 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與保護接地應與防雷接地分開,并保持一定的防止反擊的安全距離。
3.重復接地的要求
① 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線路中架空線末端、長度超過 200m 的架空線分支處和分支線末端、沒有分支線的每隔1km 的直線段其零線應重復接地。
② 高低壓線路共桿架設時,在共桿架設段的兩端終端桿上,低壓線路的零線應重復接地。此時如低壓線引出支線長度超過 500m 時,在分支處零線也要重復接地。
③ 設有專用芯線作零線或利用電纜金屬外皮作零線的低壓電纜線路也要重復接地,其要求與架空線相同。
④ 為等化電位及減少接觸電壓,車間內金屬結構和地下管道等應當用接地線連接起來組成環形重復接地,但整個車間還應有必要的集中重復接地裝置。
⑤ 線路引入車間及大型建筑物的第一面配電裝置處 (進戶處)應重復接地。
⑥ 采用金屬配管線時,金屬管與保護零線連接后做重復接地;采用塑料管配管時,另行敷設保護零線并做重復接地。
⑦ 當工作接地電阻不超過 4Ω 時,每處重復接地電阻不得超過 10Ω;在配電變壓器容量為 100kVA 及以下、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工作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 10Ω 的場合,每一重復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 30Ω,但不應少于三處。
4.特殊設備的接地要求
① 攜帶式用電設備應采用設備特備的專用芯線接地,不得利用附近的零線作接地使用,零線和接地線分別單獨與接地網相連接。
② 一般工業電子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體,接地電阻應不超過 10Ω,接地體與設備距離應不大于 5m。
③ 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供電的電弧爐設備,其外殼和爐殼應當接地,接地電阻不小于 4Ω,接地線為截面不小于 16mm的銅絞線;中性點接零系統供電的電弧爐設備外殼和爐殼應采取保護接零。
④ 在直流設備中,對于經常不流過直流的系統,在保護接地和接零方面的要求與交流設備相同;在直流設備特別少的情況下,一般都采用中性點絕緣系統,此時對保護接地的要求與交流相同。整流器的一極或中性點接地時,應采用接零系統,或裝設接地短路繼電器,以保證在設備外殼上發生接地時能迅速地切除故障。為了降低大型電解槽的泄漏電流,一般不采用接地方式,而采取加強絕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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